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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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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自本(99)年11月1日起實施冬令辦公時間

日期:99-11-01    
本所自本(99)年11月1日起至翌(100)年2月28日止,實施冬令辦公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午間實施彈性上班:中午12時至13時,照常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類別:[本所公告]
上版日期:9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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