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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條文修正

日期:104-01-05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3年12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1031201951號令修正發布:按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針對未婚未成年男女申請歸化需附繳婚姻狀況證明之最低年齡作不同規定,有形式上之不平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條、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等規定,為消除形式上之歧視,容有為一致性規定之必要,爰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應檢附婚姻狀況證明,不宜作最低年齡之規定。
本次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將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國籍需附繳婚姻狀況證明之最低年齡刪除,自103年12月30日起,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國籍,均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證明文件。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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