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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

日期:104-11-02    

按內政部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發布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考量寄居人口與戶內其他人口無親屬關係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得逕申請同戶內其他人口之戶籍謄本,將衍生困擾,爰排除寄居人口為利害關係人。因戶長與戶內人口為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爰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至寄居人口原則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如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應符合其他利害關係資格。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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