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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

日期:96-06-01    
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
一、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
姓。
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四、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
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9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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